- 关于印发《海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办法》的通知
- 来源:海南省教育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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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:2023-11-22 16:13:54
来源:海南省教育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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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-11
各市县党委组织部(人才发展局)、教育局,各高等院校:
现将《海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实际,认真贯彻执行。
海南省教育厅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
2023年6月30日
(此件主动公开)
海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,加强教师队伍建设,根据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》(人社部发〔2020〕100号)、《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40号令)、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省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,受岗位职数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。实行评聘分开的民办高等学校教师或公办高等学校中的编外教师,原则上送评通过率正高级不超过60%,副高级不超过70%,中级及以下在确保评审质量的前提下,暂不做通过率限制。
第三条 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,应当坚持客观、公正、准确的原则。
第四条 高等学校要结合学校特点和办学类型,针对不同类型、不同层次教师,按照教学为主型、教学科研型等岗位类型,哲学社会科学、自然科学、工程科技等不同学科领域,基础研究、应用研究等不同研究类型,通用专业、特殊专业等不同专业门类,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分层评价标准。高等职业院校、应用型本科高校要强化技术技能要求,加强“双师型”教师队伍建设。
第五条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,自主组织评审、按岗聘用,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。条件不具备、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等学校,可采取联合评审、委托评审的方式。
第二章 申报与受理
第六条 高等学校教师申报职称评审,必须符合国家《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》和各高校制定的本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规定的有关要求。
第七条 各高校根据省人社部门核准的岗位职数情况,向本校二级学院下达岗位数额,二级学院须向本学院教师公开岗位数额、评价基本标准条件、评聘程序等。
第八条 高等学校教师申报职称评审,由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,且通过二级学院的岗位竞聘环节后方可参评。在竞聘环节应聘请具备相应及以上职称的评委进行评价。
第九条 参加岗位竞聘的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二级学院提交申报材料,二级学院要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,接受群众监督。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。
申报材料如下:
(一)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