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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22 2023-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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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海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办法》的通知
来源:海南省教育厅
日期:2023-11-22 16:13:54
来源:海南省教育厅

各市县党委组织部(人才发展局)、教育局,各高等院校:

现将《海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实际,认真贯彻执行。

海南省教育厅 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

20236月30日

(此件主动公开)

 

海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办法

第一章    

第一条 为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,加强教师队伍建设,根据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 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》(人社部发〔2020100号)、《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40号令)、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  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,受岗位职数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。实行评聘分开的民办高等学校教师或公办高等学校中的编外教师,原则上送评通过率正高级不超过60%,副高级不超过70%,中级及以下在确保评审质量的前提下,暂不做通过率限制。

第三条  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,应当坚持客观、公正、准确的原则。

第四条  高等学校要结合学校特点和办学类型,针对不同类型、不同层次教师,按照教学为主型、教学科研型等岗位类型,哲学社会科学、自然科学、工程科技等不同学科领域,基础研究、应用研究等不同研究类型,通用专业、特殊专业等不同专业门类,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分层评价标准。高等职业院校、应用型本科高校要强化技术技能要求,加强“双师型”教师队伍建设。

第五条  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自主组织评审、按岗聘用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。条件不具备、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等学校可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。

第二章  申报与受理

第六条  高等学校教师申报职称评审,必须符合国家《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》和各高校制定的本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规定的有关要求。

第七条  各高校根据省人社部门核准的岗位职数情况,本校二级学院下达岗位数额,二级学院须向本学院教师公开岗位数额、评价基本标准条件、评聘程序

第八条  高等学校教师申报职称评审,由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,且通过二级学院岗位竞聘环节后方可参评。在竞聘环节应聘请具备相应及以上职称的评委进行评价。

第九条  参加岗位竞聘的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二级学院提交申报材料,二级学院要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,接受群众监督。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。

申报材料如下:

(一)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